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肿瘤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肿瘤,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或接受冠状动脉成形手术,需要符合以下定义。无论被保险人符合定义中的一项还是二项,本轻症疾病项下仅赔付一次,赔付后本项轻症疾病责任终止。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危重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二)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因存在心肌桥而出现的类似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表现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是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因冠状动脉先天性畸形而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四、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因先天性心脏病而实施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一)脑垂体瘤;
(二)脑囊肿;
(三)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六、视力严重受损-被保险人出生满36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危重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二)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七、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九、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危重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二)在外伤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十、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知为学用赞赏
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