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现将矿安全管理制度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外委施工单位适用本制度。
恒源煤矿
年2月26日
目录
1、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4
2、安全会议制度………………………………………………….5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9
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0
5、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2
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7
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9
8、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0
9、事故系统追查制度…………………………………………….32
10、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40
11、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49
12、管理人员跟带班制度…………………………………………50
13、安全操作管理制度……………………………………………61
14、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62
15、“三违”人员管理实施办法………………………………….89
16、安全信息闭合管理制度………………………………………93
17、停止作业规定…………………………………………………96
18、零星工程管理规定……………………………………………
1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0、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2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2、安全举报制度…………………………………………………
23、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24、“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25、防治水专项监督管理办法……………………………………
26、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27、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28、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29、走动式管理制度………………………………………………
30、千分制考核办法………………………………………………
附件1: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追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9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度
1、建立以矿长负总责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行政责任体系,以党委书记负总责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以总工程师负总责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以安全副矿长负总责的安全监察体系,健全矿、科(区)领导、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事事、处处、时时有人抓、有人管的格局。
2、矿各级人员必须按照《恒源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修编版)》的通知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凡是责任制不落实的,一律按照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罚。
3、安监处负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的监督考核工作。
4、各单位每年根据岗位设置、职能界定情况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组织一次修订,于3月底前报安监处备案。
二、考核规定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每季度要分工种对岗位责任制进行一次学习、考试,并做好记录,不按规定组织学习考试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元,并通报批评。
2、培训中心要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学习情况进行全员考试,建立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凡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并脱产到培训中心学习,直至合格。
3、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凡没有建立考核制度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元。
4、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的主要责任者,要于次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单位所属各工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报安监处,并存档备查,未按时上报的罚单位负责人元。
5、安监处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单位岗位责任制考核情况。对各单位报送的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备查。
三、本制度由安监处负责考核。
附件2:
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制度
一、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安监处汇报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及本周安全管理重点,生产技术部汇报技术保障安全工作及本月技术重点;调度所汇报上月生产情况及上月安全办公会安排工作落实情况;人力资源部汇报上月员工培训工作情况、通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专业副总汇报本周专业隐患排查情况、安排本月技术管理重点;各分管领导(不能参加者安排专业副总)通报本月专业及分管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对专业安全的可控性、对策措施的有效性、系统装备设施的可靠性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安排相关安全事宜,落实隐患治理单位及责任人;经营副矿长通报上月经营工作情况,安排本月经营管理重点工作;安全副矿长通报上月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形势,安排本月安全重点工作;总工程师通报上月矿井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和本月重大隐患排查情况(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重点,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对本月矿井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制定整改措施;研究解决分管领导解决不了的重大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布置近期安全工作重点;讨论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措施及开展安全工作的意见。讨论分析目前存在的安全问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三、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纪要要明确会议安排的工作及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四、建立安全办公会议签到制度,参加人员不得迟到、缺席,有事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会议提出的安全问题实行闭合管理。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处理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矿每周五下午2:30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因法定节假日全矿放假或与集团公司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冲突,不能按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由调度所提前通知有关领导及单位,并在会议记录中注明原因。
二、安全生产例会由总工程师负责主持或由其委托其他领导主持会议。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矿分管安全生产副总以上领导,生产一、二线单位科(区)长、安全副区长、主管技术员,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掘进、修护、机电、运输、保运、通风队长,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四、会议人员应按时参加例会,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由调度所负责考勤。
五、调度所负责会议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纪要要明确会议安排的工作及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六、矿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1、安监处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等。
通报一周内的安全事故、“三违”及安全检查情况,强调下周安全管理的重点,并提出具体要求。
2、调度所通报上周安全生产例会安排的问题跟踪落实情况及本周生产情况。生产技术部通报本周煤锚检查情况。
3、各单位汇报本周安全重点工作,提出需矿协调平衡解决的问题,分管矿领导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平衡解决。
4、各分管领导安排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总工程师对矿井整体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并传达上级部门文件或会议精神。
5、对本周发生的轻微伤及以上事故进行系统分析,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
6、安全生产例会上领导安排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按规定给予处罚。
七、基层单位安全例会由科(区)长、书记或安全副科(区)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少一次罚科(区)长元。
㈠、基层单位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矿及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
2、强调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重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4、对本周的事故案例进行系统学习分析,吸取教训,防范未然。
㈡、基层单位安全例会必须有记录,条理清楚、书面整洁,安监处不定期对安全例会的召开和记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并处罚。
安全专题会制度
为及时沟通安全管理信息,处理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临时召集,主办单位具体组织,通知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不得漏人漏项。
二、建立会议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随意换人或无故缺席。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安全专题会由分管矿领导负责主持。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相关专业副总以上领导,有关生产一、二线单位科(区)长及主管队长和职能科室负责人。
五、会议主要内容:分析解决专业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治理方案。
六、会议程序: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沟通工作信息→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形成会议纪要。
七、会议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高会议效率。
2、会议期间,与会者要做好记录,对会议安排事宜,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兑现。
3、建立会议台帐,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根据会议议程形成会议纪要。
八、落实督办。根据会议精神或矿领导批示进行安排,由对口单位负责落实。
附件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根据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在矿一号文中明确年度安全目标,每季度制定季度安全管理目标,每月制定月度安全管理目标。
二、矿长是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矿长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三、基层单位要按照矿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奋斗目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分管安全工作。
四、安全奋斗目标
1、月度微伤事故不超过2人次、轻伤事故不超过1人次,杜绝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一级,力争实现零事故。
2、季度轻伤事故不得超过2人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一级、力争实现零工伤。
3、年度轻伤事故不超过5人次,杜绝重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杜绝二级及其以上非人身事故,杜绝“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一级,力争实现双零。
五、各单位在制定安全目标的同时,要制定完成目标的保障措施,措施要明确实施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六、各单位要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名员工、每一个环节。
七、安监处是监督、考核、落实安全目标的主要责任部门,监督目标措施的实施与考核,促使安全目标任务完成。
八、完成安全目标,矿将依据矿1号文件规定,对全矿员工给予相应奖励,未能完成安全目标,将对影响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九、年末矿对本年度安全目标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下年度安全目标实施方案。
附件4: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监察行为,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
二、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专项检查、安全特检、督查及日常的安全巡查。
三、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评定名次。
四、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五、参加检查人员:矿副总师以上领导、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部等有关科室管技人员。
六、检查人员检查时要携带必要的检查量具,认真检查、填写检查数据和现场存在的问题。
七、检查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随意降低检查标准。否则,重新检查,并给予检查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八、由检查人员集体参与,共同打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处信息站、深部井安监站下“整改五定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复查。
九、安监处根据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或上级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安全特检活动。
十、井下日常巡回安全检查,由专职安监员负责,专职安监员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回检查,与工人同上下,现场交接班。
十一、采掘安检员在加强安全监察的同时,并对矿井当天的进尺及工程质量和煤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十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时均要对照矿有关规定,对下井沿途路线及分管范围内的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认真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整改责任人并填写相关记录。
十三、职工代表、群众安全监督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根据矿井安全状况适时开展安全巡查及监督检查。
十四、实行检查问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若在其检查过的路线24小时内发生事故,经分析认定检查人员有责任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五、对认真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标准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特检、安全督查、群众安全监督、青安岗活动等有关人员,按元/人次的标准给予月度奖励,各类检查方案应及时报安监处备案。
附件5: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管理、事故问责”向“事前预防、隐患问责”转变,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和分类
(一)隐患定义
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级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两个等级,并按照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和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1.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执行。
2.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在较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划分A、B、C三个层级:
A级——需要矿解决并限期整改的隐患。
B级——科区能够解决并限期整改的隐患。
C级——班组能够解决整改的隐患。
(三)隐患分类
按照专业划分,隐患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其他七类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1、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矿长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调度所所长、生产技术部部长
三、分工及责任
1、矿长
(1)、矿长是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每月月底前,负责组织召开下月隐患预排查会及本月隐患分析会。
(3)、每月负责组织一次全矿井月度隐患排查。
(4)、负责组织制定重大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及时上报治理方案。
2.党委书记
(1)、协助矿长做好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监督矿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监督事故隐患治理。
3.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分管范围隐患排查,负责组织青安岗、群监员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2)协助矿长分析解决事故隐患排查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个人履职情况。
4.总工程师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隐患排查。
(2)负责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月度隐患分析。
(3)负责制定通风系统、瓦斯、水、火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4)负责组织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跟踪落实。
5.采煤副矿长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采煤专业隐患排查。
(2)负责采煤专业月度隐患分析。
(3)负责组织落实采煤专业的隐患治理措施。
6.掘进副矿长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掘进专业隐患排查。
(2)负责掘进专业月度隐患分析。
(3)负责组织落实掘进专业的隐患治理措施。
7.机电副矿长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机电、运输专业及其他分管范围隐患排查。
(2)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及其他分管范围月度隐患分析。
(3)负责组织落实机电、运输专业的隐患治理措施。
8.经营副矿长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分管范围隐患排查。
(2)负责分管范围月度隐患分析。
(3)负责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9.工会主席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分管范围隐患排查。
(2)负责地面设施专业月度隐患分析。
10.深部井分管副矿长
(1)每旬负责组织一次分管范围隐患排查。
(2)负责分管范围月度隐患分析。
11.安全副矿长
(1)负责协调、督导各专业每旬隐患排查工作。
(2)负责矿井隐患排查、治理、闭合工作的监督与落实。
(3)负责监督矿井重大隐患治理、上报工作。
12.专业副总
⑴、协助分管矿领导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部门职责
⑴、井下生产一、二线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⑵、运销部负责地面生产系统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⑶、机修厂负责设备、支护用品维修及配件加工过程中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⑷、后勤部负责工广办公室内供电、供水、供暖及矿井地面建筑、安装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⑸、武保科负责矿井地面火灾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⑹、人力资源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隐患人”的鉴定和岗位调整。
⑺、深部井各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⑻、安监处负责对事故隐患与治理进行监督、隐患闭合和责任追究。
⑼、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矿井事故隐患预排查,并负责顶板、动压巷道、矿井防治水、井上下开采地质灾害、井筒观测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⑽、调度所负责应急管理、冬、雨季“三防”、放射源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并对矿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协调。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矿实行“五级”隐患排查制度
(一)矿级排查
每月一次,月底由矿长召集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矿长、专业副总及职能部门、生产一、二线单位负责人对下月井下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的隐患预排查。
各分管矿领导或专业副总,每月22日前把下月度排查内容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字后)发送到安监处。
安监处做好排查记录、人员签到及相关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专业排查
各分管领导每旬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指定专人制定排查预案,排查预案至少在隐患排查前1个工作日报送安监处。排查的隐患指定专人整理(明确责任单位),经分管领导(副总)签字后,及时报送安监处井口信息站,并把参加人员现场签字表、隐患排查原始表报送井口信息站。
安监处负责将排查预案、排查的隐患上传到内网,对排查的隐患下发整改五定表并跟踪闭合。
未及时报送资料的责任人,给予罚款元/次并通报批评。
专业隐患排查流程图:
(三)科区级排查
科(区)每天对本单位作业范围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三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组织者,负责对本部门分管范围当日内正在进行的工作、将要开展的工作、现场环境、设备、人的不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意见,成员由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组成。
1、排查内容
(1)本单位管辖区域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①机电设备不完好;②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可靠;③因客观因素导致区域内作业环境出现不安全因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的;喝酒或精神状态不正常等。
(3)管理的不安全因素:规章制度不全、不符合实际;文件、记录管理不符合要求;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管理不符合规定,贯彻学习不到位;未根据风险评估及本单位生产计划编制应急预案,预案不完善、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明,设置不合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规定等。
2、排查要求
⑴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由区长主持,单位技术员、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对当日发现的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理,对现场未能整改的要严格按五定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人。
⑵对单位自身无法处理、需矿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的隐患,报分管领导安排解决,并报安监处备案。
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记录要明确隐患内容、排查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结果。对矿和上级部门各类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单独建立台账。
(四)班组排查
班组每班根据生产现场情况进行多次隐患排查。
1、各单位班组长或安全负责人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组织实施者,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是该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人。
2、各单位应成立班组现场隐患排查小组,小组成员由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安全质量验收员及有关岗位人员组成。
3、隐患排查的内容
本班组管辖区域或作业现场:①机电设备不完好;②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③因客观因素导致区域内作业环境出现的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等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作业人员的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现场出现了与规程或安全措施明显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4、隐患排查要求:各班组在班前会由班队长进行安全隐患预排查,接班后、交班前,由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进行严格认真细致的事故隐患排查,同时班中随时进行动态隐患检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整改:
①对排查或检查出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
②对排查或检查出的隐患,不整改可能直接危及该区域内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当班作出处理计划,或电话汇报单位值班领导,由单位作出处理计划,并在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本上作出详细的记录。
①对因当时条件不具备,不能立即整改,且不会马上危及该区域内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但经过努力当班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班作出处理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②受客观条件限制,当班不具备整改条件,且不会马上危及该区域内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
⑶隐患排查记录内容包括隐患排查人、隐患内容描述、不能立即处理的原因、需如何准备、计划处理时间、处理措施、现场领导或单位领导批准人。
5、各单位(包括区队)要建立相应的班组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班组隐患排查记录本,认真进行班组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要爱护并妥善保存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本,以备考核检查,否则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五)员工岗位排查
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隐患随时排查。
1、隐患识别范围:
时间:从点名参加班前会后至班后会;
地点:从会议室至工作地点的行走路线;工作地点或区域。
2、隐患识别的内容:
①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不完好的;②在个人工作范围内或所处场所的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的;③所处位置或空间内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个人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领导的工作安排与规程、安全措施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⑦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存在不安全问题;⑧身边工作人员出现的危及职工本人安全的行为、活动;⑨路途中存在的隐患和违章现象;⑩个人防护不全或失效的。
3、隐患识别(排查)与处理的要求:
⑴职工个人,在接班后、交班前及工作中,对照菜单式隐患排查表对个人工作范围内、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危险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对排查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整改:
①对排查或检查出的隐患,个人能当场整改的;
②对排查出的隐患、危险,不整改可能直接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
③影响和危及他人安全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④他人影响或危及职工本人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其它个人无法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班班组隐患排查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安排处理,并记在班组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本上。
⑵如现场有危及安全的隐患,既未识别及处理,也未汇报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组织整改处理,除对现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对其罚款50元。
⑶职工个人是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执行人。各单位区队党政领导是该制度的领导者和培训的监督、考核人,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是当班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处理)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对当班职工在个人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在班后会上进行点评和考核,并做好记录,纳入班组安全分配考核内容。
4、各单位要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工个人如何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正确处理的培训、实施考核制度并加强考核。
5、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以总工程师副组长,以技术、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矿井隐蔽致灾普查领导小组,定期对矿井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组织排查和治理。
6、安监处跟踪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
五、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督办
1.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治理完成后整理相关资料报送安监处,按规定上报。
2.一般隐患:A级由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专业分管领导督办;B级由责任科区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安监处督办;C级由班组负责治理。能够当班整改的,指定责任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不能当班整改的,责任科区负责人组织实施,限期整改,安监员现场督办。
3.规定期限内不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责任单位必须提交延期申请,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安监处。
4.凡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隐患,实行提级督办,并发出提级督办警示。
六、事故隐患治理验收
1、矿井每月及每旬专业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安监处要以“五定”要求及时下发整改五定表、落实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对照五到位要求及时制定治理防范措施或应急处理预案,认真落实整改。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现场安监员负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
2、针对矿井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矿井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汇报。依据公司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督导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对隐患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职能科室、区队要建立隐患治理台帐,跟踪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安监处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台账的建立、销号。
3、矿接到公司《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对口业务科室于5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期间,安监处及对口业务职能部室负责跟踪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督办事项,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矿成立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办。
5、矿井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责任单位提出事故隐患消除验收申请,安监处组织对口业务管理科室及区队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事故隐患消除验收单。一般隐患的消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重大事故隐患的消除由矿长签字确认。隐患消除报告单一式三份,治理单位留存一份,并报安监处、生产技术部各一份存档。
6、针对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矿长签署意见,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上级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前要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
7、当月的事故隐患未整改落实,由安监处向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并列入下月的治理计划,直至事故隐患整改落实。
七、责任追究及奖惩规定
1、安监处负责将每旬隐患排查预案挂内网,参加人员必须按排定地点、路线进行排查,无故不参加的给予元/次罚款并通报批评。
2、隐患排查人员未发现排查路线存在的静态的事故隐患,被后续人员发现的,每条罚元/人;因此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质对隐患排查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3、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而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4、对排查出的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5、安监处、生产技术部将不定期的对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记录进行抽查,对达不到治理规定要求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在矿安全生产例会上通报。各业务科室、区队不按时汇报隐患情况,每次罚责任人元;基层区队不及时编制、报审整改措施及应急预案,罚责任人元;各单位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治理记录,罚单位负责人元;台帐及记录填写不及时罚责任人元;对隐患消除不认真,不及时填报隐患消除报告单的相关人员罚元;隐患治理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的责任。
6、对安监处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联系单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元/条;重复出现的问题,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元/条。
7、对事故隐患排查组织、治理得力、安全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矿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八、事故隐患报告
1、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科区向矿、矿向公司逐级上报制度。
2、安监处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矿月度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全监察局。事故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事故隐患和未整改的隐事故患,未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注明原因;公司及上级检查问题的落实情况;本月预排查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针对公司月度安全办公会排查的事故隐患(重点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落实责任人,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包括设计、施工措施等)及时报送公司落实单位和安全监察局。对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于3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局。需延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形成书面延期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监察局。
4、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日常排查、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处应及时上报公司,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程序。
5、安监处负责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
九、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
(一)原因分析
第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分析隐患产生原因:
1、发现重大隐患,包括矿主动排查发现及集团公司、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
2、基层区队、班组(车间)在30日内重复出现3次及以上同类隐患;
3、分管范围内,3家及以上其基层区队、班组(车间)普遍存在同类隐患;
4、集团公司、矿认为应当分析原因的其它隐患。
第二条隐患产生原因应当“追根溯源”,全面分析技术设计、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备设施、现场管理、操作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或问题,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二)责任倒查
第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倒查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未按规定排查治理并报告重大隐患;
2、基层区队、班组(车间)未排查出而被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存在隐患;
3、施工区队、班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应排查出而未能排查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4、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性质严重的隐患;
5、被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6、未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逾期未按规定完成隐患治理任务;
7、发生典型性轻伤、重伤及以上事故(含病亡)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8、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嫌弄虚作假;
9、集团公司、矿认为应当倒查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责任倒查应当围绕“为什么没有排查出,为什么没有治理好”两方面进行,认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岗位人员的责任,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五条对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处理措施;造成轻伤及以上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等严重后果,依据事故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
1、一般隐患,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而责任部门或单位未排查出,给予责任部门、区队班组(车间)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处--元罚款;
2、重大隐患,集团公司或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而责任部门或单位未排查出或报告,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作通报批评,并处--0元罚款;
3、未排查出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同类隐患或性质严重的隐患,给予相关责任领导处--0元罚款;
4、未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逾期未按规定完成隐患治理任务,属于一般隐患,给予责任部门、区队班组(车间)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元罚款;属于重大隐患,责成相关责任人作检查,并处--0元罚款;
5、对于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0元罚款;对于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其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分,并处--元罚款。
第六条对重大隐患产生原因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分析、倒查责任并实施问责;一般隐患产生原因由矿组织进行分析、倒查责任并实施问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发现的隐患,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认定生产单位需要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时,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或专门下达文书提出意见,明确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区(队)和分析倒查时间等要求。重大事故隐患、上级安全执法检查、安监部门与业务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隐患,统一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或督促实施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
第八条 安监处建立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信息档案,编制月度隐患分析和责任倒查报告。信息档案应当“一事一档”,记录隐患类别、级别、产生原因、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 安监处是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人力资源部、纪委参与隐患责任倒查并实施问责。
附件6: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保障安全的作用,根据上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年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安排意见》、《恒源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1、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无措施及图纸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2、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的图纸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3、重要检修、安装工程、大件运输、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审签后下发。
4、用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5、推广先进经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6、《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7、凡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8、审核、审批的内容要切实符合现场实际,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9、工程技术设计、规程措施等编制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研,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10、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技术、机电、运输、通防、地质、煤质、调度、安监等部门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并会签,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措施、补充措施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分管副总工程师必须在相应专业会审栏中签字。
11、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查,充分发表意见。
12、审批过程中,组织人员要作好详细的“审批意见”记录,填清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及每个人的意见等,参加审批人员必须签字认可,空白栏划掉,最后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13、批准的技术文件(资料)文本要统一编号,送交到技术部门,同时将电子版及时发送到技术部门,登记造册后,挂网供各相关部门下载、学习、贯彻、备案。
14、作业规程审批后,必须每月复审一次,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人员,结合月度生产计划和地质条件变化的情况,认真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
15、对矿和各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文件、规定,技术部门要分专业分项目或分单位保管好,以便查找和存档。
16、对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按恒源煤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7: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技能,达到应知应会,自觉正规操作,实现安全生产”为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每年制订安全工作规划的同时,制订职工安全培训计划,根据矿和基层单位的培训需求,按年、季、月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二、新进矿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到基层单位;对技术更新涉及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方可进岗工作。
三、新工人、转岗人员分到各单位后,单位必须组织区队、班组培训,并签订不少于4个月的师徒合同,方可入井,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各类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培训,按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再培训,所有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上岗。
五、从事井下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六、凡从事井下及地面车间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七、安全技术的培训内容、时间、效果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培训大纲规定。
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并严格考核。
九、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健全培训台帐、档案并妥善保管。
附件8: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根据煤矿自身的安全管理特点和事故的救援惯例,特制定恒源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井必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矿长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人员对矿井上、下进行全面排查,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每年编制应急演练计划,确保三年内对矿井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演练一遍。在演习过程中查找问题,及时做出修订和完善。
四、矿井必须建立井上和井下应急救灾物资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救灾器材,对救灾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补充更新。救灾器材严禁挪做它用。
五、对我矿重大灾害应急处理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灾害预防及避灾自救知识。
六、我矿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由矿长负责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应急救援预案细则组织实施各项抢救工作。
七、发生死亡事故或性质严重的涉险事故,10分钟内,由矿长逐级向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汇报,1小时内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皖南分局汇报。
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井下所有地点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集合抢险救灾突击队,配合卧龙湖救护中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井下救灾工作。
九、参加井下抢险救灾时,必须有保证参加抢险救灾人员人身安全防护的措施。
十、井下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装备、材料与调度所联系协调解决。
十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对入井人员要严格控制,只有持有应急救援指挥部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方可入井。
十二、对井下人数的清点工作由调度所组织,矿跟班人员、安监处、各单位负责人、通风区监控中心、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机电科共同完成。
十三、灾害发生后,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退缩、逃避,积极组织抢救,减小灾害损失。
十四、对破坏防灾、救灾设施设备、不执行重大灾害监控措施,不履行救灾职责、延误救灾时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五、凡发生3人及以上的较大伤亡事故,依据公司制定的《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执行,由公司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成立事故救援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及事故评估等工作组。
十六、我矿每年与公司救护大队签署矿山救护协议,每年与皖北局二院签署医疗救护协议。
附件9:
事故系统追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及隐患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查出发生事故、存在隐患的根本原因,找出预防的措施和处理办法,减少事故和隐患的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系统追查的范围
事故系统追查的范围是指微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以及由于严重的“三违”行为造成的矿井重大安全隐患。
二、事故汇报
现场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隐患或事故时,现场最高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员,然后逐级进行汇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人身事故
1、发生人身事故,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说明真实情况。调度所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当班矿总值班人员、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单位值班人员、安监处值班人员,医院值班医生做好抢救工作的准备,必要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救。矿总值班人员、单位值班人员及安监处分管专业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看,为事故追查提供依据,然后由调度所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2、发生死亡事故或性质严重的涉险事故,调度所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发生其他事故,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事故情况不明的,应当先行报告,待情况清楚后及时续报。
(二)非人身事故
1、现场发生三级人身事故时,跟班人员或班组长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说明事故情况、原因和应急处理措施。
2、现场发生较大涉险事故、一、二级非人身事故时,现场安监员、跟班领导或班组长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按规定向矿值班人员、矿主要领导、公司调度室、矿救护队汇报。
3、出现有可能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苗头性问题: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调度汇报。
(三)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伤者姓名、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及目前状况。
2、对受伤人员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目前状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当日工作人数、伤亡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4、事故发生后现场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保护情况。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7、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并简要报告汇报人姓名,以便于矿组织人员抢救和事故处理。
8、各级值班人员在接到汇报后,必须按上述内容询问清楚,并将事故汇报情况在台帐上详细记录清楚,以便事故分析时备查。
(四)事故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救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拍摄现场视频,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追查
1、微伤事故、三级以下非人身事故,由矿当班值班人员负责组织追查,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单位科区长、安全科区长、技术主管、当班值班人员、跟班人员、班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安监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于次日晨会通报。
2、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组织追查,参加人员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分管矿领导、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形成追查报告并签字,经安全副矿长审核后24小时内内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安监局。
3、典型轻伤事故、重伤事故(致命性重伤)、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等,在公司调查前,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前款人员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4、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必须在当日内形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重伤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必须在两日内形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报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追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挂内网通报。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做检查。
6、发生死亡事故的,配合公司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按程序组织调查。
7、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和特别严重的违章行为的事故追查记录和事故追查处理报告由安监处存档,生产事故的事故追查记录和事故追查处理报告由调度所存档。
四、事故追查程序
1、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矿总值班人员或安全副矿长组织调查。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⑷、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五、责任追究
发生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及行政处理严格执行恒煤安1号文正文规定。
1、人身事故责任处罚。
(1)死亡事故的经济处罚
发生死亡事故、一起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罚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30%;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11号附件26)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没收责任单位全员安全风险投资本金,次月可重新申请购买;取消矿其他单位员工按安全风险投资本金的分红。
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副职、跟班人员、值班人员、队长、班长分别罚款1万元;当班责任安监员罚款元、并调离原岗位;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重伤事故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一起2人轻伤事故或月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轻伤事故,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11号附件26)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50%,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
没收责任人、责任班队长、责任单位科区管理人员购买的安全风险投资本金,次月可重新申请购买;取消责任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分红,扣除全矿其余员工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考核分50分。
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副职、跟班人员、值班人员、队长、班长分别罚款0元。当班责任安监员罚款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3-5万元。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超过两起(含两起)的单位,第二起罚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10%。
(3)轻伤事故的经济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一起微伤2人及以上事故、单位月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微伤事故,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11号附件26)扣除扣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15%,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40%;
没收责任人购买的安全风险投资本金,次月可重新申请购买。取消责任班队当班出勤所有人员、责任班队长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分红。扣除责任单位科区管理人员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考核分30分。
给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副职、值班人员、跟班人员、队长、带班班长各罚款0元,当班责任安监员罚款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2-3万元,并待岗学习不少于3个月。
(4)微伤事故的责任处罚
发生微伤事故,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11号附件26)扣除责任班队安全结构工资10%;
取消责任人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分红,扣除责任班队当班出勤所有人员、责任班队长当月安全质量风险投资考核分30分。
给予分管副职、跟班人员、队长、班长各罚款元,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0.5-1万元,并待岗学习一个月。
(5)联责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系统分析进行责任认定,按照责任的大小和事故性质分别给予有关管理人员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负有责任的技术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较大涉险事故、三级及其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
(1)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比照死亡事故执行。
(2)发生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比照重伤事故执行。
(3)发生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比照轻伤事故执行。
(4)因违章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比照人身事故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20%。
3、其他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单位科区长必须在安全生产会上作出检查。
(2)对发生各类事故瞒报、谎报的责任者,一经查实,给予罚款0-00元,视其情节,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各罚款0-0元,现场安监员罚款元,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迟报的责任者,给予罚款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0-0元;现场最高负责人没有第一时间向调度所汇报的,视同迟报。
六、事故仲裁
矿成立事故仲裁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由矿工会、安监处、生产技术部、调度所、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七日内,由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向矿仲裁小组提出复议和仲裁申请,进行复议或仲裁。涉及到公司查处的,向安全监察局提出复议和仲裁申请。
七:事故追查报告内容
××事故追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
(二)、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事故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性质:
(六)、伤亡情况:
(七)、伤者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工种:何时参加工作:其它:
(八)、事故地点概况:
(九)、事故详细经过: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变的控制情况。
(十)、事故现场示意图:
(十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3、深层次原因:
4、有无触碰红线行为;
(十二)、事故教训:
(十三)、事故防范措施:
(十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等)。
(十五)、被调查人员签字: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
八、事故通报:
1、发生轻、微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事故的,矿及时在内网和井口大屏幕上通报。
2、发生重伤(致命性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二级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时接受上级通报。
九、事故统计
1、人力资源部、调度所、安监处必须建立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档案台帐。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人力资源部于将上月工伤事故统计报表报送安监处。安监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工伤事故统计报表,与调度所进行核对,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要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2、人力资源部接到安监处下发的工伤申报后,及时填制《职工工伤单》、《安徽省职工因工负伤认定申请表》和《企业职工工伤证申请单》,到淮北市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申报。
3、人力资源部要在事故发生后下个月2日前办理好工伤申报手续。
4、凡发生未办理工伤申报,造成社保赔付不到位,影响伤者及企业利益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附件10: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l、技术部门必须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和重新贯彻。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采取有预防措施。
3、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疾病等按照政府有关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矿井顶板灾害预防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站在顶板支护牢固的空间观察顶板。
7、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
9、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综掘相距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10、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1、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三、矿井瓦斯灾害预防制度
1、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测三次。对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巡回检查图表和瓦斯检查牌板。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四、矿井水灾预防管理制度
1、矿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本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新水平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五、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备。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必须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以及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4、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如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5、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胶带输送机井巷及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隔50m处,其它巷道及井底车场内每隔m处,消防管路应安装标准的管接,以便连接水带。
6、在工业场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7、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六、矿井粉尘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管理责任制。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3、矿必须定期对粉尘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符合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4、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6、喷射混凝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7、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8、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9、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风。
10、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11、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12、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既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13、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管线、支架上的落尘。
七、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制度
1、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5)进矿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2)主排水泵房;(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4)主要通风机房;(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6)抽放瓦斯泵。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6)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00V。
(2)低压,不应超过0V。
(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V。
(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8、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9、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如有变化时,负责人应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10、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1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Ω。
(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Ω。
(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
(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14、移动式机械和机组的固定照明点,使用电压不得超过V,手灯和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12V、36V、V和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15、在/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16、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V。
17、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科防爆检查组办理。
18、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中断指示信号。
(3)提升种类信号。
(4)检修信号。
(5)事故信号。
(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
附件11: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副井口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制度。
二、上下井人员必须在等候室内排队等候上罐,上下罐时必须有序进出罐笼,把钩工必须清点人数,严禁超员。
三、严禁精神失常、酗酒、穿化纤的人员下井,严禁不戴安全帽和自救器、无帽贴人员、安全帽、矿灯破损、携带火种的人员下井,把钩人员应做好对随身携带小型散件或其他物品下井者的检查验身工作。
四、严格执行先下罐后上罐,人员上下完毕后,关上罐帘,关好安全门,经把钩工安全确认后,由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方可提升。
五、人员上下罐时严禁抵车。
六、在交窑期间,把钩工应把进出副井口以外的各道门关好,严禁人员进出。
七、非井下岗位人员及携带非防爆摄像设备人员不得入井,确需入井的,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瓦检员、安监员及其他井下岗位人员陪同,并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方可入井。
八、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
九、人员定位系统应对入井时间超过12小时的人员报警,通风区负责通知所在单位查清原因并向调度所汇报。
十、外委人员入井必须严格执行恒源煤矿外委人员入井管理规定。
十一、井口把钩工负责对出入井人员的检查工作。
十二、井口信息站安监员负责入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人员入井上报工作。深部井安监站负责深部井入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人员入井上报工作。
附件12:
管理人员跟带班、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领导带班管理规定。
1、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必须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2、矿井每班必须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3、调度所每月26日前要排出下月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下井带班班次,每月下井次数并建立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台帐。于每月28日前报送恒源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室,并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应安排替班人员(替班人员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严禁空班。
4、矿主要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矿领导带班在巡查现场停留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小时。
5、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在井口信息站带班公示牌位置公示。
6、矿领导带班下井作业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科区跟班管理人员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3)负责当班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重点是采掘顶板管理、机电运输提升管理、“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4)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方案措施、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6)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等工作,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7、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带班期间必须严格落实“七查七问”规定,切实提高带班质量。
9、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遵守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升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下井安全信息记录簿》,井口信息站将《领导干部下井安全信息记录簿》整理存档备查。
10、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矿内网生产调度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1、建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
矿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从重处罚。
12、处罚规定。
(1)、每月末未按规定报送月度带班计划或未及时报送替班人员变更情况,造成漏班的,对相关责任者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对矿带班下井的领导无故空班、弄虚作假、登记卡填写不真实、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无故完不成下井带班任务,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给予责任者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者按照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层科区和职能科室跟带班管理规定
1、生产一、二线党政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个,其中小班不少于6个,必须至少早班2个、中班2个,夜班正常生产的单位,夜班跟班不少于2个,周六、周日至少有一人下井;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8个,其中跟带班不少于16个;队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个;生产职能科室工程师以上管技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个。
2、采掘各单位、机电科、保运科、运输区、通风区、钻探工区、深部井一、二线单位,每小班必须有一名科区管理人员(指科区长、书记、副科区长、工会主席、主管技术员和工程师)下井跟班作业;生产准备区、修护区井下有员工作业的班次,必须有一名科区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3、科(区)级管理人员下井跟班的主要职责:(1)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2)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班组长、带班队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4)负责本单位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5)负责引导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6)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7)负责检查班队长履职情况和生产任务落实情况。(8)负责当班施工作业场所的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9)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追查、处理。
4、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跟(带)班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跟(带)班人员必须立即作出撤人、停止作业和排除隐患的紧急处置,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对排除安全隐患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当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当班跟(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5、发生事故时,跟班人员必须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如实汇报事故情况,严禁瞒报、迟报、谎报事故。
6、区队管理人员下井跟班作业时,必须做到井下现场“三汇报”,即进岗、班中、离岗必须向调度所汇报,跟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与工人同上同下,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7、按照走动巡查的要求,对沿途的安全生产负责,并认真填写走动巡查簿。
8、各单位每月26日前将次月跟班、值班计划按规定排好报调度所,迟报一天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跟班、值班人员要认真按照排定的计划,按序进行跟班、值班,不得擅自改变,因故需要改变的,单位内部自行调剂并必须提前告知调度所。调度所每月要排出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班次,并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跟(带)班台帐。
9、矿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要填写《管理人员下井安全信息记录簿》,井口信息站将《管理人员下井安全信息记录簿》分月整理存档备查。各单位将区队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原始记录分月整理存档。
三、值班管理规定
1、矿总值班应按照调度所排定的值班表参加值班。并按时主持调度会和兑现会。
2、总值班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值班的,应提前向调度所说明,由调度所安排其他人员值班;副总值班人员有事不能参加值班的,必须向矿总值班人员请假。
3、各单位跟值班人员必须是矿指定人员,否则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元。
4、周一至周日,基层一、二线生产单位党政负责人必须有一人在矿值守。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负责接受矿总值班和调度所安排工作,布置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间为每天13:00,交班、接班人员同时向矿调度所汇报,交班人员必须将本班生产情况及未处理完的工作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如当班事故未追查清楚的,不许交班。
6、值班人员随时掌握当班工作安排及工作变化情况,认真组织召开班前会,按时参加调度会、兑现会和事故追查会。每班班前会后30分钟内向调度所汇报当班跟班人员、出勤人数、工作计划等情况。
7、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离岗。值班期间因事确需离岗的,必须请假,经总值班矿领导批准同时汇报调度所,并安排具备值班资格人员代值,离开时必须保持手机通讯畅通。替值班人员在替班期间,负责替班期间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8、值班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工作安排,对于不服从指挥,推诿扯皮者罚款元,落实不到位给予罚款元。
9、值班人员严禁值班期间饮酒。
10、值班人员随时接听值班电话,安排、协调各项工作。
11、如遇矿机构及人事调整,基层相关单位应在次日内将调整后的跟班、值班计划报调度所备案。
四、奖惩
1、跟、带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于跟、带班人员责任心强,认真履行职责的,将给予适当嘉奖。
2、无故空班的跟班人员,给予降职处分(是管技人员的给予高职低聘),同时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罚0元。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参加跟班、值班的,按空班处理;是单位安排不当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元并通报。
3、跟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季度内发现一次通报批评,罚款元,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除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元、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外,并给予降职处分。
①无故晚进岗、早离岗者;
②班中脱岗者;
③跟班未现场汇报者;
④跟班人员未现场交接班者。
4、凡完不成下井数的和不按规定下小班的管技人员(包括双休日期间,基层一、二线生产单位党政负责人未下井跟班的),每少1个罚款元、当月工资系数均按1.0执行,扣个人岗位绩效考核1-3分(工资系数、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执行,罚款由调度所执行)。如因特殊情况未完成下井数和跟班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矿党政主要领导批准(一般管技人员分管矿领导批准),报调度所和人力资源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核减下井数和跟班数。
5、值班人员未参加班前会的,未参加调度会、兑现会和事故追查会的,每班班前会后30分钟内未向调度所汇报当班跟班人员、出勤人数、工作计划的,每次罚款元。
6、值班、跟班人员不服从调度指挥,推诿扯皮、消极应付者,每次罚款元。
7、值班人员离岗前未按规定请假的、值班饮酒的,给予罚款元/次。
8、以上奖惩由调度所考核执行。
附件14:
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恒源煤矿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人身事故的界定标准
按照员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四种:
一、微伤。伤者中止现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10日。
二、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10天以上,3个月以下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三、重伤。指负伤后,受伤当时的伤情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重伤的最终鉴定,医院出具鉴定证明材料,并经恒源煤电人力资部源部审核。
四、致命性重伤是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导致终生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致残性伤害。按下列标准界定:
1、颅骨骨折、颅脑损伤。
2、脏器破裂、腹部等部位受伤严重,需要进行手术才能挽救生命。
3、人体面部、颈部、会阴部严重灼伤、烫伤,其他部位灼伤、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
4、眼球摘除或眼外伤严重影响视力(﹤0.05)。
5、多发性肋骨骨折(6根),脊椎骨折达三处及以上,造成瘫痪的。
6、四肢骨折导致静动脉血管破裂,造成截肢等肢体伤残的。
7、高位颈髓神经损伤,或骨盆骨折严重变形、多发性、开放性骨折。
8、电击伤(Ⅱ°)。
9、经医疗部门或工伤鉴定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致命性重伤。
五、死亡。指发生死亡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较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非人身事故等级界定
根据有关规定,非人身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煤矿较大涉险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较大涉险事故:
⑴、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⑵、地表水、井下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砂等导致的事故(透水涌出水量大于5Om3/min)。
⑶、矿井煤层自然发火和井下外因火灾事故,井下发火封闭工作面或采区,与矿井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发生的火灾事故。
⑷、直接威胁全矿井、采区安全生产的停风、停电的事故。
⑸、造成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坠罐、放大滑的事故。
⑹、造成矿井采掘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片帮)及巷道支护垮塌埋(堵)人的事故。
⑺、矿井与矿井之间相互贯通。
⑻、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⑼、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埋)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⑽、紧急疏散人员人及以上和住院观察20人及以上的事故。
⑾、造成2名及以上人员受伤害的放炮崩人、有害气体熏人的事故。
⑿、火工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
⒀、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事故。
⒁、法律法规、上级和公司界定、认定的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一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
⑴、造成全矿井停工8小时及以上的事故。
⑵、造成矿井一翼停工24小时及以上或采区停工72小时及以上的事故。
⑶、造成矿井全部或一个水平、一翼、一个采区停产的水灾事故。
⑷、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的水灾事故。
⑸、造成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96小时及以上的事故。
⑹、采区风流中瓦斯或CO超限(积聚),造成采区停产。
⑺、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或因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
⑻、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10米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其他巷道冒顶长度达10米及以上。
⑼、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超过30分钟。
⑽、提升设备断绳、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等。
⑾、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及以上。
⑿、斜井跑车,机车碰头、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⒀、无预测预报揭露突出煤层、采空区、陷落柱、含水层等。
⒁、地面瓦斯抽放泵影响瓦斯抽放30分钟及以上。
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万元的事故。
⒃、年度内,瓦斯超限浓度3%(不含3%)以下的事故达2次及以上(打钻喷孔造成的瓦斯超限除外)。
⒄、年度内,发生两起二级非人身事故。
⒅、其它危及3人及以上人身安全的严重事故。
3、二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事故:
⑴、造成全矿井停工2小时及以上,但不足8小时的事故。
⑵、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小时及以上,但不足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小时及以上,但不足72小时的事故。
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48小时及以上,但不足96小时的事故。
⑷、瓦斯超限浓度3%以下(瓦斯积聚)超过10分钟及以上,煤层自燃导致CO超限超过10分钟及以上。
⑸、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达3米及以上、其他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⑹、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10分钟及以上,但不足30分钟。
⑺、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及以上,但不足8小时。
⑻、地面瓦斯抽放泵影响瓦斯抽放10分钟及以上,但不足30分钟。
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万元的事故。
⑽、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
4、三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事故:
⑴、造成全矿井停工1小时以上不足2小时的事故。
⑵、造成矿井一翼停工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6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的事故。
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8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事故。
⑷、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大于1.5米不足5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大于1.0米不足3米、其他巷道冒顶长度大于1.5米不足5米。
⑸、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不足10分钟的。
⑹、提升设备卡罐不足4小时的。
⑺、地面瓦斯抽放泵影响瓦斯抽放不足10分钟的。
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的事故。
5、按照掉道就是事故的原则,大巷乘人车、大件车、电机车、无极绳卡轨车、单轨吊掉道比照三级非人身事故经济处罚。
“三违”界定标准
一、安全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
2、“一风吹”排放瓦斯。
3、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
4、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弄虚作假。
5、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不执行防突措施。
6、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出水等征兆,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主要提升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
8、带电作业,违章停、送电。
9、斜巷超挂车、蹬钩头或放飞车、放大滑。
10、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11、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12、在防火防爆区、可燃气体泄漏区内吸烟。
13、人为造成化工安全联锁或报警系统失效。
14、无作业票证、无措施进行化工和电力危险作业。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二、严重违章行为
㈠、通用部分
1、无设计、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2、安全设施不齐备、不完好,强令工人作业者。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对安监人员、职能科室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漫骂、诽谤诬陷、殴打的或干扰上述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者。
5、班中打架,先动手打人的是严重三违,后动手打人的是一般三违。
6、酒后下井、班中喝酒者。
7、入井穿化纤衣服、带手机、相机及电子产品者。
8、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9、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睡觉者。
10、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上岗或安排未取得上岗资格的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者。
11、入井人员矿灯与识别卡分离的、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2、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睡觉者。
13、对安全督查时间泄密的
附件15:
“三违”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三违”行为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为真正“三违”人员真正受到教育,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特制定“三违”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一、“三违”人员的查处与制止
1、各级管理人员要带头反“三违”,最大限度地挤压“三违”生存空间;矿副总以上领导、职能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安监员要带头反“三违”,每人每月查处“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生产一二线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每季度反“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未按规定完成反“三违”指标的,通报批评并罚款元/人。
2、对现场发现的“三违”人员必须立即制止并于当日下发“三违”人员学习通知单(周末除外)。
3、其他人员在井下发现“三违”必须于两日内报安监处负责人签字,由安监处将“三违”人员学习通知单下到“三违”人员单位。
二、“三违”人员的学习与帮教
根据“三违”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三违”人员必须过“五关”。
1、单位分析关。单位接到“三违”通知单后,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组织“三违”者、当班员工及跟班区队长,在班前会上进行分析,找出“三违”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并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三违”分析记录表》。
2、科区谈话关。对查处的“三违”人员,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思想沟通,使其认清危害,提高认识,按章作业,并负责填写《“三违”人员谈话帮教记录表》,帮教双方签字。
3、班组检查关。对“三违”人员分析处理和谈话教育后,由单位值班人员主持,让“三违”人员在次日班前会上做检查,讲原因、谈认识、论危害、作保证,现身说法,教育自己,警示他人。
4、经济处罚关。“三违”人员在过以上三关后,携带“三违”学习通知单、“三违”分析记录表、“三违”人员谈话帮教记录表到安监处报到,由安监处开“三违”罚款单到财务部交款,并将交款凭证返还至安监处。
5、学习培训关。“三违”人员过四关后,首先在安监处接受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知识学习。然后由安监处每半月将违章员工统计好报培训办,培训办负责对“三违”人员组织集中培训学习。每期(分上、下午班)培训不少于2课时。“三违”人员经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办通知其返还原单位上班。培训办要按相关规定建立好“三违”人员学习培训学习及考试台账。
三、“三违”行为的处理规定
1、“三违”人员接到“三违”学习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到安监处报到,未按规定期限报到的,每延迟一天加罚50元。
2、“三违”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学习,对不参加学习和培训考试不合格安排上班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队长各罚款元/人次。
3、对三违人员未按期参加培训学习的;由培训办通知其单位负责人,参加下期“三违”学习班集中学习,同时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元/人次。仍不学习的,一般“三违”按严重“三违”论处。
4、“三违”罚款标准:一般“三违”罚款元,严重“三违”罚款0元,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加倍。
5、严重“三违”人员进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严重“三违”不享受本季度各类安全嘉奖,不得参与年度先进人物评选,并记入员工诚信档案。
6、个人月度内发生2次、季度内累计发生4次一般“三违”行为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0元/人次。对于季度内发生4次一般“三违”行为的班队长及以上管技人员,同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查出的“三违”人员加倍处罚,并对科区当班现场跟班人员、班队长各罚款元。
8、年度内两次严重“三违”的,解除劳动合同。
9、因违章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比照人身事故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20%。
10、群体违章处罚
群体违章是指3人及以上人员在同一地点共同参与同一违章事件。群体违章事件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罚,并实行责任连带。
(1)参与群体违章的人员一律到人力资源待岗学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责任连带
①跟班管理人员罚款元,跟班管理人员在现场不制止或参与违章的给予免职。
②安监员在现场不制止或参与违章的,罚款元并调离安监处。
③当班班长在现场不制止或参与违章的给予撤职,进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一个月。
④单位党政负责人、队长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元。
⑤管理人员在违章事件中违章指挥的给予撤职。
⑥“三违”人员一律进入员工诚信档案考核。
11、基层区队要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日常帮扶。严格执行对“三违”人员处罚规定,不准将连带处罚的罚款转嫁到“三违”人员身上,不准纵容或怂恿“三违”人员无理纠缠,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每一人次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元,并通报批评。
12、严厉打击反“三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隐瞒不报、私下处理、避重就轻、帮助说情的,一经查实,是管理人员的,一律撤职;是一般管技人员的,取消管技岗;是安监人员的,调离现岗位。对于在反“三违”工作中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离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违”人员有异议的,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陪同到安监处进行申述。
13、外委单位“三违”人员管理办法
1)“三违”人员接到“三违”学习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安监处报到,每延迟一天加罚50元。
2)“三违”人员拒不到安监处报到和未按期参加学习培训的,从工程款扣除0元/人次。
3)“三违”罚款标准:一般“三违”罚款元,严重“三违”罚款0元,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加倍。
4)“三违”人员受到处罚和培训学习后,经考试合格方可回原单位上班,其所在单位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后,再安排上岗作业。
14、对反“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罚款0~0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奖惩
1、员工主动制止违章行为、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将按矿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2、单位主动上报“三违”人员的处罚按规定数额的50%执行。
3、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月(季)度未按规定反“三违”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罚风投兑现的5%,每多一人次的加5%,季度考核兑现。
4、为鼓励全员制止“三违”,每季度提取“三违”罚款总额的50%对反“三违”人员给予奖励。
附件16:
安全信息闭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矿的安全信息闭合管理,充分发挥隐患信息整治平台作用,保证信息及时、安全、准确闭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行流程:
安全信息运行必须遵循以下流程,即:检查→填卡→筛选处理和通知(隐患信息平台输入上传)→整改反馈→复查闭合
信息未闭合(规定日期)→上传分管矿领导(短信提示)→上传矿领导(短信提示)
二、具体要求:
(一)检查
1、矿带班及中层管理人员(指下井持走动巡查记录簿人员)下井后,必须对沿途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能现场解决的,现场安排监督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信息站,矿带班及中层管理人员每次下井反馈的安全隐患信息不能少于3条。
2、生产单位跟班干部对当班走动巡查的区域内发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要详细记录,内容详实,对现场存在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处理,对现场不能整改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反馈信息站。
3、走动巡查人员对查出的对现场施工人员可能构成直接威胁的安全隐患:
(1)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现场人员处理解决,并明确处理负责人。
(2)不能现场处理而又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汇报调度所,由调度员及时汇报矿分管领导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在隐患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准进入作业。
(3)不能现场解决,暂时又不会对现场人员造成危害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准确记录,上井后按要求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告知井口信息站,以便上传信息,做到及时整改。
(二)填卡
各级巡查人员每次下井必须领取《下井走动巡查记录簿》,并按照要求填写:
1、检查的日期、班次、检查路线。
2、隐患单位、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
3、未填写《下井走动巡查记录簿》的,一人次罚款元。
(三)筛选处理和通知
井口信息员对《下井走动巡查记录簿》要进行认真筛选处理:
1、信息员要对当班收集的各类安全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分类,按照“五定”要求将各类信息通过隐患排查信息整治平台下发到责任单位,并通过信息整治平台将信息发送到单位党政负责人手机。
2、信息员对各类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必须注重准确性、时效性。
3、对于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问题通过隐患排查信息整治平台将信息发送至各单位负责人的手机上,对于上级检查的隐患问题通过隐患排查信息整治平台将信息发送至各单位负责人的手机上并下发整改五定表经分管副矿长签字确认,交责任单位落实。
(四)整改和反馈
1、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每天认真查看隐患排查信息整治平台和反馈发送的信息,对当天存在的隐患严格按“五定”要求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在整改期限内反馈给信息站。
2、各单位在处理隐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措施执行,确保隐患安全排除。
3、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报安监处信息站备案。否则,隐患将自动升级到上级领导手机中,暨一般隐患升级为较大隐患,责任人科(区)长的升级为分管副矿长、分管矿长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落实闭合处理的,信息上升为重大隐患,同时,信息将自动发送到矿长手机上。
4、各单位隐患整改“五定”表的填写要符合要求、并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安监处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全程跟踪,直至隐患消除。
(五)复查
1、安监处负责每天对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复查、跟踪验证。
2、对重点隐患安监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跟踪落实,对未按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安全隐患按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元/条,并责令整改单位立即解决,安监处将再次进行现场跟踪验证,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3、所有信息复查必须做到谁验证谁签字,严禁弄虚作假。
三、统计、通报:
1、信息站每天对各类安全信息进行筛选、整理、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上传至各单位负责人的手机上或矿内部网站安全信息栏。
2、信息站每周五前对本周各类安全信息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在安全生产会上通报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处罚。
四、深部井安监站负责深部井各类安全信息的筛选、统计、通知及整改验收管理。
五、奖惩:
1、对干部走动式管理查隐患、反“三违”质量高、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人员,矿将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2、对现场排查隐患不认真、制止“三违”不力的人员,按矿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并给予50元罚款/次。
3、对于逾期(上传的信息)未整改的安全隐患,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条/天,因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的,按《恒源煤矿关于加强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4、对各类安全信息的闭合、验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对各类安全信息闭合验证及时、准确的人员,矿每人每月给予元的奖励,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元。
附件20: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的紧密联系,保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全体员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奖励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
二、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安监处负责兑现支出,矿领导负责审批。
三、安全奖励基金用于月度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兑现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嘉奖,检查费用以及各种安全活动支出,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等。
四、矿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按照矿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员工进行安全奖励。
五、严重“三违”人员,没收责任人购买的安全风险投资本金。
六、发生微伤事故的,取消责任人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分红,扣除责任班队当班出勤所有人员、责任班队长当月安全质量风险投资考核分30分。
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事故的,没收责任人购买的安全风险投资本金,次月可重新申请购买。取消责任班队当班出勤所有人员、责任班队长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分红。扣除责任单位科区管理人员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投资考核分30分。
发生重伤、二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没收责任人、责任班队长、责任单位科区管理人员购买的安全风险投资本金,次月可重新申请购买;取消责任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风险投资分红,扣除全矿其余员工当月安全风险投资考核分50分;
出现死亡事故,没收责任单位(科区)全员安全风险投资本金,次月可重新申请购买,全矿员工当月不享受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分红;在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或矿组织的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中达不到一级的单位,当月不享受安全生产风险投资分红。
七、事故责任单位根据矿安全1号文件、11号文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八、在公司组织开展的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评比中,名次位居前三名的单位,在公司奖励基础上再给予等额奖励。名次位居后三名的单位,对单位党政负责人予以处罚。
九、在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或矿组织的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中,采煤工作面达不到一级,罚款0元,掘进工作面达不到一级罚款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十、所有安全罚款入矿安全资金台账,专款专用,按季度提取用于奖励对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十一、每年年底,依据安全效果评选年度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表彰嘉奖。
附件23:
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为适应创建示范矿井的需要,不断推进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提升井下文明创建水平,特制定井下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成立监督检查小组
矿成立井下卫生及文明生产管理检查小组
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
成员:参加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的人员。
二、环境卫生区划分及职能界定
(一)、环境卫生区划分原则
根据恒源煤矿《职能界定》,井下环境卫生以施工单位和辅助单位主要活动区域为前提,本着“谁施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单位施工地点变更后,原施工地点的卫生区,只有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接收单位,新施工地点的环境卫生区由安监处另行划分。
(二)、职能界定
1、安监处全面负责井下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建立井下环境卫生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存在问题、责任单位及整改情况等。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监处划分的环境卫生范围进行环境治理及文明创建整治,不得推诿扯皮。
3、各单位科区长(掘进工作面为队长)为井下承包环境责任区第一责任人。
4、本单位的材料、设备放在外单位承包责任区内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或经分管领导平衡),材料及设备码放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的卫生属存放单位管理。因存放单位疏于管理,造成责任区环境混乱的,追究存放单位责任,一次不合格,罚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元;任何单位对存放在本单位责任区内的外单位的材料、设备都有监管义务,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存放单位立即整改,对于存在问题没有实施监管的,处罚与责任单位相同。
三、环境卫生检查及考核办法:
1、采用日常动态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形式。坚持每旬一次动态检查,每月一次集中检查,月底进行一次评比。
2、井下文明生产的动态检查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在矿安全生产会上进行通报。
3、检查考核采取百分制,单位月度文明生产检查的平均分为当月文明生产综合得分,每月排名在矿内网通报,排名倒数第一且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会上做检查。
4、单位月度文明生产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当月安全生产标准化下降一个等级处理。
5、在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中,若发现因环境卫生及定置化问题导致相应专业被扣分的,罚责任单位~0元,罚单位党政负责人各元、监管单位负责人元。
四、文明生产问题的处罚
1、文明生产检查存在的问题罚责任单位区、队长50元/条,并在矿内网通报,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区、队长元/条,直至整改达标。
2、参加文明生产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给于通报批评并罚检查负责人元,其他参加人员各元。
附件24:
“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现场“四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安全理念,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分管矿领导
成 员:各专业副总师、安监处、生产技术部、调度所、人力资源部培训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组织日常检查、验收及考核、奖惩工作。
二、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将“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切实融入安全生产过程,做到“知行合一”,使现场“四五级”隐患排查的内容更加具体、直观,排查更具有操作性,现场安全管理更加有序,从而达到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环境变化带来的隐患,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基本要求
1、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形式、简洁实用,积极开展“手指口述”菜单式安全确认工作。
2、各单位负责将现场“手指口述”具体内容制成菜单格式,并确保各岗位人手一份菜单式安全确认卡片。
3、现场“手指口述”菜单式安全确认内容要简练、便于操作。安全确认通过的打“√”,未通过的打“×”、并注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进行处理及落实相关责任人等。
4、各专业的菜单式安全确认由分管副矿长审核后方可进行使用。
5、各单位要针对“手指口述”菜单式安全确认管理制定出具体的考核细则和奖罚办法,确保菜单式安全确认流程正常推广使用。
四、“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及流程
1、班前礼仪:所有上岗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并遵守班前礼仪的程序。参加班前礼仪要着装整齐得体,坐姿端正。
⑴、点名:被点名的员工要立正答“到”、声音宏亮目视前方。
⑵、员工安全状态确认:班队长要通过员工起立答道察言观色,进行10种隐患人的排查。
⑶、诵员工训导词:诵读时要立正站立、正视前方、右手握紧拳头抬起、胳臂水平、左手自然垂立、声音洪亮。
⑷、班前点评、讲评:班队长对上个班情况进行讲评,并提出当班安全管理重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安排1-2名员工,对在工作场所发现的问题、隐患排查情况、工作改进情况、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进行讲评。
⑸、每日一题:值班人员安排学习每日一题,并抽查前日学习情况。
⑹、安全隐患排查:班队长及值班人员对本班安全重点及隐患情况进行预排查、预分析,提醒员工理解本岗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重点注意事项。
⑺、分工:班队长按照出勤员工的特点及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分工和搭配,明确每个人的具体工作。
⑻、安全责任确认: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后,班队长要确认安全负责人。
⑼、安全誓词:诵读时要立正站立、正视前方、右手握紧拳头抬起、胳臂水平、左手自然垂立、声音洪亮。
⑽、集体入井:严格进行入井安全确认,列队报数,对个人装备进行确认,对安全核心理念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集体入井。
2、入井前安全确认:集体入井人员,必须由当班带班班队长带队,在指定位置列队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否则不得入井。
⑴、列队确认。队列要整齐,报数声音要洪亮。
⑵、着装确认:由带班人员带领,入井人员按照矿灯、安全帽、帽带、毛巾、口罩、证件、自救器逐项进行确认,检查入井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是否齐全完好,是否有违禁物品。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装备不完好,有违禁物品,要立即进行整改。
⑶、理念确认:检查完毕后,由带班人员带领员工进行理念确认。确认时,带班人员要面向员工立正站立、正视前方、右手握紧拳头抬起、胳臂水平、左手自然垂立、声音洪亮。
⑷、确认完毕后,按秩序进入井口候罐区等待,由井口把钩工进行安全检身,检身完毕后,按秩序进入罐笼入井。
3、现场安全确认:按照“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的要求,进行井下作业区域、现场、交接班安全确认。
⑴、开工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不确认不开工。
⑵、操作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⑶、工序转换时,必须进行安全确认,不确认不进行下一道工序。
⑷、现场作业时职工之间联保互保,互相提醒、互相协作;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和整改。
⑸、班后如实把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五、强化考核检查
1、矿副总及以上管理干部、职能科室管理人员每次下井要抽查1-2名关键岗位人员的“手指口述”菜单式安全确认情况。
2、开展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的同时,检查人员要抽查2-3名关键岗位人员的“手指口述”菜单式安全确认情况。
3、人力资源部培训办每月不定期开展2次动态检查。
4、在检查中发现未开展、不掌握“手指口述”菜单式安全确认的责任人,分别给予50元/次罚款。
5、安监处信息站负责建立日常考核台账及月底汇总考核,于每月10日前通报上月考核、处罚情况。
6、“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检查人员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不按规定检查、检查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附件27
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矿属各单位
二、考核基数
被考核单位工资收入的30%。
三、考核细则
1、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死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一级非人身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
2、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人身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50%,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
3、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15%,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40%。
4、发生微伤事故,扣除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10%。
5、瓦斯超限达≥3%的,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50%。瓦斯超限<3%的,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30%。瓦斯越警T≥0.8%的,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20%。
6、触犯公司安全红线,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10%,扣除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的30%。
7、发生严重“三违”,扣除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的10%。
8、瓦斯误报警、瓦斯上传中断、上级检查停止作业、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10%,扣除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的30%。
9、地面单位发生事故,上靠一级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
四、相关要求
1、相关科区应制定安全结构工资实施办法,包括岗位四级隐患排查、员工安全行为管理、手指口述及安全作业标准、安全联保考核、个人安全效果考核等。
2、安全结构工资为被考核单位月度工资收入的30%,班队负责考核员工安全结构工资,科区监督指导。
3、安监处负责编制月度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执行。
运销部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