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同时,鉴定人尚能够判断损伤预后的,可在出院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1、损伤后1—3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定残前应明确告知被鉴定人定残后有可能影响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评定)。
2、损伤后3—6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脊柱、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心肺挫伤、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的、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未并发骨不连、骨髓炎等并发症的)、肢体骨折有内固定在位的等。
3、损伤后6—9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鉴﹙评﹚定的颜面部明显瘢痕(体表严重烧伤者建议一年以后再行鉴定),眼外伤影响视力者,听力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关节面有骨折的,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的,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者,脏器损伤影响功能的等。
4、损伤后6—12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以中枢神经及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症鉴﹙评﹚定的颅脑损伤后致智力缺损、精神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弥漫性轴索损伤,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等功能障碍者,周围神经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5、损伤后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包括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外伤性癫痫经系统治疗一年后。
博宇司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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