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作出重要批示:特别对于《意见》的第1、2、3条所涉及到的案件,要加大审判力度,要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上,大力彰显法治之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省法院于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12条,从增强大战略意识、实施全方位保护、构建协作化体系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李鸿忠书记的指示要求,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增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意识,找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切入点和契合面,积极服务于“五个湖北”和长江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筑牢司法保护屏障;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全面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
附:《意见》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
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结合湖北法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增强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长江经济带发展是我国一项重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该战略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结合审判实践和湖北实际,找准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服务于“五个湖北”和长江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和协调发展带。
2.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污染环境、河道非法采砂、滥伐盗伐林木、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非法猎捕中华鲟、江豚、扬子鳄等特有珍稀濒危物种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判。严厉惩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推动平安湖北建设。
3.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保障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及时受理涉及沿江重点工程、水环境保护、水能源等项目的案件,加强对陆源及长江流域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的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审理。省法院环境资源庭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指导,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积极推动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由汉江中院、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的审判模式,多层次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保护长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序利用,促进生态湖北建设和绿色发展。
4.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妥善审理区域内船舶碰撞、触碰案件,船舶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运输作业中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案件,船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港口作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指引港口、航运、造船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妥善审理相关水路货物运输、港口码头建设、船舶建造、仓储物流、货运代理、船员劳务等海商案件,维护区域内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秩序,为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提升提供司法支撑。
5.依法审理涉外案件,保障区域经济开放发展。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沿江对外开放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及武汉内陆开放高地建设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依法审理中欧国际班列,跨国、跨地区多式联运,航空、铁路、水路国际通道等物流方式产生的纠纷,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严格适用国际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海事仲裁裁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区域经济开放快速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有效衔接提供司法保障。
6.依法审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案件,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妥善审理涉及钢铁、石化、船舶、磷化工、建材、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关案件。依法审理涉及船舶企业联营、兼并、重组、改制及武汉新港等临港产业规划、建设发展中引发的相关案件,引导临港工业有序开展,审慎处置“僵尸企业”相关案件。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区域产业协调发展。
7.依法审理金融保险类案件,保障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妥善审理涉及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平台的案件,依法保障新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类案件的审理,积极探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依法受理涉及内河船东互保协会等保险新形式的案件。为促进区域投融资体制创新,推动航运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8.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区域经济创新发展。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有利于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的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和新商业模式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品牌培育创新并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推动武汉建成全国重要新技术创新中心和新产业生成中心。
9.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区域内与重大生态工程修复、产业优化布局、分工协作有关的不动产征收、拆迁、改建等行政案件,为相关工程建设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职能,依法审查长江沿线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确权、处罚、征收、检查等海事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尽责履职,促进和保障法治湖北建设。
10.推动建立协作机制,构建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系统。加强沿江各高级法院及区域内各级法院的诉讼协调和信息互通。探索建立区域内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大司法政策和共性疑难问题。积极推动与全省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通“点对点”查控系统,完善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的执行联络机制,尽快建成与沿江公安、海事、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执行协作平台,提升执行工作效率。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发挥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势,构筑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合力。
11.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智慧湖北”、“数字长江”建设为契机,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全方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公众服务、政务协同、运维保障五大平台建设,打造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助力加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快实现省内法院信息资源共享,为公正高效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12.创新审判体制,最大限度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利用司法体制改革契机,合理设置派出法庭、巡回法庭、专门合议庭,整合审判力量,优化审判格局。结合长江经济带法院办案业务特点和办案成本需求,加大办案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执法办案环境,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省以下地方法院财务统一管理的优势,加强对长江经济带法院的财务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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