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高以翔在录制《追我吧》综艺时昏厥
医院经过三小时抢救后无效去世,年仅35岁
据节目组声明
高以翔死于心源性猝死
小编并非粉丝
但看到这个消息,依然痛心不已那接下来让我们以法医学角度了解一下猝死。在了解猝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死亡原因。死亡原因,简称“死因”。确定死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外部因素或自然性疾病。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一个重要前置规程是区别暴力性死亡(非自然死)与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暴力性死亡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生物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此类死亡常涉及法律问题。非暴力性死亡是指死者系因某些自然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如猝死,此类死亡容易引起人们对死因的疑问而发生纠纷。
在确定为暴力性死亡后,需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可以分为自杀、他杀和意外死亡。在法医学鉴定中最常见的就是意外死,意外死指意料之外、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在法律上行为人存在过失,即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还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自然灾害等情况,这种意料之外和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受害者可能是他人,也有可能是行为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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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的定义
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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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的特征
1.死亡的急骤性
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出现明显症状或体征至死亡的时段)很短,一般以24小时为限。在法医学实践中常见到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极为短暂的案例,有的仅有几十秒钟,称之为即时死(instantaneousdeath)。
急骤性固然是猝死的特点,但并非特异。如某些暴力性死亡(氰化物中毒、交通事故等),同样具有快速的特点。
2.死亡的意外性
死亡的意外性是猝死的另一个不可或缺的特点。意外性是指死者生前并未出现生命危险,客观体征也未显现出危重迹象,却发生突然死亡而让人们感到很意外,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引起对死因的质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猝死的意外性更具有法医学意义。
3.疾病的潜在性
由于疾病或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死者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轻微而未能引起死者及家属的重视和注意,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例如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的心肌病患者或心脏传导系统病变患者突发心脏功能紊乱引发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突然死亡。还有一类猝死,尸检未能发现明显病变,推测属于生命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所致,其死因目前仍在研究之中,故称之为猝死综合征(suddendeathsyndro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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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原因
结合临床医学以及猝死的流行病学资料,研究分析猝死发生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不仅具有法医学意义,对预防猝死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猝死发生的内在因素
体内器官存在存在的潜在性、致命性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或急性功能障碍以及特殊体质、年龄、性别等均可构成猝死的的内在因素。2.性别
国内外多数统计资料表明猝死者男性显著多于女性,比例约为4:1。
3.年龄
猝死虽可发生在任何年龄段,但30~50岁为高峰期。
4.种族与特异体质
5.职业
生活环境不安定,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可能是猝死的危险因素。
(二)猝死的诱发因素临床医学及法医学实践证实,相当一部分猝死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外在诱发因素。常见的猝死外在诱发因素如下:
1.精神、心理因素
愤怒、狂喜、悲伤、恐惧、惊吓、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是诱发猝死的常见诱因。
2.过度疲劳
剧烈的体力劳动或过度疲劳,都可使心脏负荷突然增加,如疾跑、登高等。有潜在性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常可因此发生急性心肌缺血或心室纤颤、心脏停搏等,严重者可引发心脏性猝死。持续睡眠缺乏、慢性疲劳可引起“过劳死”,后者也可能以猝死为主要表现。
3.热冷刺激
气温较高和相对湿度低时,尤其是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
4.季节我国北方以寒冷的冬季发生率为高,而南方则以炎热的夏季猝死发生率为多。
5.地区与场所
居住环境拥挤以及在高强度的生产劳动环境中易发生猝死。
6.其他
其他因素也可诱发猝死,过度饮酒、暴食等可诱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导致突然死亡,偶见过度吸烟诱发冠心病猝死的病例,酒后突发冠心病猝死也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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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的法医学鉴定
1.案情调查
猝死是突然、意外发生的,因此详细向死者的亲友、同事、死亡过程的目击者以及医护人员了解死者的既往史、家族史、死前的状态和死亡原因等情况,显得格外重要。收集有关病历资料、调查过去病史时,要注意案情调查的真实性、可信性。通过细致的案情调查,不仅有利于查明猝死原因提供线索,还可为揭露伪报猝死的暴力性死亡提供证据。
2.现场勘查
猝死可发生于各种场所,比如运动场、车间、交通工具、医院等公共场所,但发生在家里更为常见。猝死常发生在睡眠中,特别是独居一室时发生猝死,往往缺乏目击者,案情、死亡过程不详。必须通过现场勘查,寻找有无他人遗留的痕迹;有无挣扎、搏斗迹象;有无血迹;有无可疑的引起中毒的遗留物(包括药品、食物、呕吐物)等。及时、细致、全面、客观的现场勘查,对排除暴力性致死或对猝死的真正死因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3.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
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是判定猝死、查明死因的关键。大部分猝死案例中,通过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检查均可发现明显的器官病变;因此,必粗全面、细致、系统的进行尸体解剖工作,并提取器官进行组织学检查。还需要提取胃肠道内容物、尿、血、脑脊液、眼房水等标本以及相关内脏器官组织进行生物化学、药物或毒物检验,以排除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切忌不完整的局部解削,或因粗心大意遗漏必要的检查,导致尸体被处理后死因不清,或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4.死因分析与鉴定结论
①排除暴力与中毒致死在法医鉴定中,即使死者生前有类似猝死样的病史,也要排除暴力或中毒等因素;如果有暴力或中毒作用的痕迹,还要分析暴力或中毒与疾病在死亡后果中所起作用大小。
②死因明确的猝死排除了暴力致死因素,且内脏器官的病理学改变足以解释猝死的原因,如心室壁瘤破裂、夹层动脉壁破裂引起急性心脏压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IV级,管腔狭窄伴大面积心肌梗死等引起的猝死。有时死因虽然明确,但缺乏医学知识的人员却可能将尸体现象误认为中毒或外伤而引发纷争。
③未发现器质性病变的猝死部分猝死案例即使经过系统的尸体剖验,也不能发现致命病变(阴性解剖),虽可排除损伤、窒息、中毒等暴力死亡,但死因仍难确定;在鉴定过程中必须结合发病特点、案情、现场情况、尸体检验、毒物分析等,慎重镇密地作出鉴定(如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婴幼儿猝死综合征)。这一类型的死亡可达猝死尸检的5%~10%;虽然数量不多,但因缺乏客观改变的依据,既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的难点,又常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④疾病与中毒并存的猝死通过尸体解剖发现可引起猝死的疾病,同时又在体内检出毒物,此刻要判定毒物的量对引发死亡有多大影响。如毒物达到致死量,即便有明显的器质性病变,应考虑中毒死。相反,体内虽然检出毒物,但含量尚不足以致死,而疾病的程度足以引起死亡的,应判断为疾病引起的猝死。总之,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综合分析后再作结论。
参考资料
1.法医病理学(第5版),丛斌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2.猝死及法医学鉴定,闫春霞,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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