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专家眼中法医工作

编按

全国检察技术信息双百人才库荟聚了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化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这些全国检察技术信息专家均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通过这些专家对所处专业领域的解读,我们能够更加认识、了解这些领域的工作。

小编将从法医开始,带大家通过这些专家,一起来看看那些你所熟悉或者不熟悉的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检察法医是做什么的?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主任法医师

张宏星

从事法医技术工作27年,主要涉及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专业的检验鉴定及文证审查等技术服务工作。

很多人对法医这个职业都不太理解,直观印象就是“法医经常接触尸体,太晦气!”。现实中,法医工作有时确实“脏、苦、累”,但也是一项神圣的职业!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主任法医师、副处级检察员

王昆岐

从年至今从事检察法医工作26年。

检察法医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

1.技术性证据审查,包括对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各类法医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刑罚执行环节保外就医(取保候审)涉及的医学和法医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涉及的人身损害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2.司法鉴定,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的人身损害进行伤情和尸体检验鉴定,对涉及的法医类物证进行法医物证鉴定,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现疑问的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

除以上工作外,作为地市院检察法医还有以下日常工作:

参与全市法医疑难法医案件的专家会诊,参与医疗事故鉴定,为全市两级检察院各个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提供当面或电话专业咨询,对本地检察法医工作进行调研,制定本地检察法医工作规划,对下级法医工作进行指导等。

专家眼中法医工作有什么特点?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法医室主任、副主任法医师

孙波

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原检察技术处)从事法医工作30余年。

法医专业与医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它遵循的是科学证据而不是经验,其结论往往比临床医学的结论更加客观、科学、公正。同时,它也是一门跨越(或兼具)“法学”和“医学”两大门类学科的桥梁学科,这就注定了从事法医学的人员要打破学科壁垒实现跨学科研究。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主检法医师

邵彦辉

至今从事法医专业24年,主要工作任务是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的检验鉴定工作,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法医专业是需要系统学习并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才能做到一定高度的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一个专业。法医需要掌握系统医学的几乎全部知识,还要掌握法医学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医工作者需要客观公正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高尚的品德。

专家们这样理解法医行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

黄世军

从事法医学专业30年,即使在全面负责全处技术工作和指导全省科技强检工作的同时,每年参加办理疑难法医鉴定案件50余件,担任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加全省法医疑难案件讨论与咨询。

法医鉴定专业是检察机关传统技术,对发挥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涉及法医鉴定意见的案件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有独特的作用,具体通过审查侦查、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委托的法医鉴定意见,是检察官的“火眼金睛”,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工作机制改革。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副处长、副主任法医师

曹伟文

从事法医工作24年,年6月开始从事公安法医工作,年9月开始从事检察法医工作。

检察机关法医承担着对诉讼中涉及的法医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包括对人身伤、亡等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如:活体检查记录、尸体检查笔录、实验室检查结果及报告单、医院病历、临床诊断)进行分析、判断和鉴别的任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相关的法医学知识,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将相关的技术性证据材料送交技术部门,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达到证据的固定,从而保证诉讼质量。而技术人员则要与办案人员密切配合,并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通过审查来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以便经得起法庭的质证。检察法医与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等业务部门紧密结合,占了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业务量的90%以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专家看法医工作未来发展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主任法医师

陈革新

自年参加检察工作以来,从事法医工作36年。

随着司法透明化,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的保外就医工作也逐步规范,保外就医的监督工作应该做为我们检察技术法医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严格司法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背景下,技术性证据审查逐渐由办案的重要过程转变为必要过程。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

韩业兴

从事法医工作26年。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信息化应该引入到法医学领域,把经验丰富的法医专家多年积累的法医工作经验和经典案件收集建立法医病理大数据云平台,把法医知识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成熟后可以把法医学多个学科建立大数据云平台。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正处级检察员

包朝胜

从事法医专业工作24年,主要承担司法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等。

借助信息技术提高鉴定水平,如虚拟解剖、三维动图等;利用可视化手段增强技术性证据说服力。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主任法医师

吕永富

从事法医专业24年,主要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的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

针对检察系统的法医而言,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两条腿走路是必然的选择,建议将技术性证据审查纳入办案流程,赋予其与检验鉴定意见相同的法律地位,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提高办案人员的科技意识,自觉地依靠技术人员把关技术性证据,检察技术才能真正与办案部门深度融合,才能凸显其存在的价值。

其它专家看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主任法医师、副处级检察员王昆岐

就检察法医来讲,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职能的转变,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更加注重法医的专家辅助人角色和职能,更加深入地与入额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融合,共同加快向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转变。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法医室主任、副主任法医师孙波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一些新兴的科技元素不断涌入法医专业各个领域。在装备上,为了能够紧跟时代步伐,法医将换上更加先进的装备;在方法上,将淘汰过去那些效率低、效果差的检验方法,甚至引入人工智能办案、机器解剖等技术;实验室也将不断升级改造,增加设备精度,提高检验效率,其目的就是要把客观的事实暴露得更加充分,争取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检材得出更加可靠、科学、客观的结论。在人员素质培养上,将改变法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从大学录取到工作岗位,将更注重法医综合素质培养;在机制上,将建立优胜劣汰的法医淘汰机制。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主检法医师邵彦辉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医学鉴定的工作量会逐年加大,法医专业也必将会细分为多门类和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比如专门研究头部损伤的鉴定人员,研究神经系统损伤,研究运动系统损伤,研究视力、听力损伤等的鉴定人员。

科技发展为法医专业带来怎样的机遇和挑战?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

胡宏远

从事检察技术法医专业25年。

机遇:新技术的运用,比如病理学资料的数字化,远程会诊。

挑战:信息的公开化,使检验鉴定更加透明,更阳光化,更需要使用科学的检验方法和技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正处级检察员、主检法医师

唐晋

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29年。

科技的不断进步,为检察机关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的法医们提出了挑战。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者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掌握现代科技进步的知识和技能,将其有效的运用到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中,才能使检察机关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整体发展跟的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正处级检察员

王居生

主检法医师,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29年。

科技发展对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肯定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如果把信息化建设与检察技术混为一谈的可能会对法医工作产生影响。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促进法医工作发展是值得研究的。

其它专家观点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主任法医师张宏星

年到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从事法医技术工作已27年,主要从事涉及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专业的检验鉴定及文证审查等技术服务工作。

法医学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科技发展,尤其医学科技的发展相铺相成。如,法医个体识别,由于DNA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法医物证技术进步巨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的识别准确性得到质的提升。为了提高鉴定质量,除通过鉴定人的学习提升外,应加大对法医专业的科技投入,以利于法医专业整体业务技能的提升,减少失误,维护法律的尊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处长黄世军

机遇: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业,派驻公安部门监督会更需要鉴定技术工作靠前;审判为中心改革将更重视鉴定意见证据;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使法医鉴定案件办理更高效、更科学。挑战:社会鉴定机构与公安机关专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对鉴定工作影响等。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主任法医师吕永富

医学科学和法医科学发展的非常快,新的检查手段、新的技术层出不穷,给法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机遇,以前难以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现在有了解决路径,过去的疑难复杂法医鉴定,现在变得相对容易解决,这是科技迅猛发展带来的红利。但是另一方面也是严峻的挑战,科技发展太快,法医工作涉及的专业面非常广,知识更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的速度,形成了现在法医技术人员知识老化、难以将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日常检验鉴定工作中。

精彩案例

技术性证据审查

案例一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胡宏远

1.案情:张某,男,39岁,年5月16日中午因琐事与钱某(男,55岁)厮打,拳打脚踢致钱某受伤。医院住院治疗。年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钱某伤情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钱某被人打伤致腰5椎体滑脱、马尾神经损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于轻伤。接到鉴定后区公安分局对加害人张某执行逮捕,并将案件移送区检察院公诉,公诉部门将鉴定书以及鉴定材料送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2.医疗资料:医院医院出院诊断:1.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3.腰5椎弓峡部不连并腰5椎体前滑脱(Ⅱ0),椎管及椎间孔狭窄;4.马尾神经损伤。

3.鉴定意见:本案在侦查环节进行了1次鉴定,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轻伤鉴定意见。主要观点如下:1.外伤后查体:腰椎棘突广泛压痛,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说明被鉴定人腰部外伤为钝器伤。2.腰部外伤导致了腰5椎体滑脱,马尾神经损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4.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经审查提供的资料,并阅送审的腰椎MRI片和X光片,认为被鉴定人的伤情鉴定意见错误,被鉴定人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建议给予重新鉴定,理由如下:被鉴定人属于年龄较大,腰椎退行性改变明显,腰1椎体楔形改变伴增生,应为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原诊断外伤性腰5椎体滑脱应诊断为先天性腰5椎弓峡部裂,腰5椎体向前Ⅰ度滑脱,腰5椎体向前Ⅰ度滑脱与先天性腰5椎弓峡部裂有明确关系,不能判断为外伤与腰椎滑脱具有因果关系。

5.重新鉴定意见:某国家级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被人殴打,伤后出现腰腿部症状,目前不能排除本次外伤使其自身原有疾病的症状显现或加重,外伤参与度拟为12.5%-25%,不能确定伤情程度。主要观点如下:1,腰1椎体楔形改变,椎缘见骨质增生,骨桥形成,为陈旧性压缩性骨折;2,腰5椎体向前Ⅱ0滑脱的MRI扫描中没有急性水肿、出血等损伤改变,滑脱与腰5椎弓峡部裂有明确关系;3,不能排除本次外伤使其自身原有疾病的症状显现或加重。

6.案件处理结果:本案采纳了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和重新鉴定意见,并将被逮捕羁押了1个多月的犯罪嫌疑人释放,案件退回公安局。

技术性证据审查

案例二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法医室主任、副主任法医师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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